7.2 接地系统


7.2.1 TN接地系统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或保护接地导体(PE)对地应有效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N-C-S接地系统的PEN从某点分为中性导体(N)和PE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N不应再接地;
    2 TN-S接地系统的N与PE应分别设置。
7.2.2 TT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7.2.3 IT接地系统电源侧所有带电部分应与地隔离或某一点通过高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直接接地。
7.2.4 下列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7.2.5 除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外,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
7.2.6 除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外,智能化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智能化系统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2 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内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3 智能化系统单独设置的接地线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²的铜材。
7.2.7 除另有要求外,接地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7.2.8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总接地端子连接接地极或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不应少于2根且分别连接在接地极或接地网的不同点上;
    3 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4 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接导体。
7.2.9 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
    2 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除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允许外,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7.2.10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2 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²,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7.2.11 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不应超过允许值。
7.2.12 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7.2.1 TN系统分为TN-S系统和TN-C、TN-C-S系统。为了保证在TN接地系统用电安全,要求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或保护接地导体(PE)对地应有效可靠连接。
    1 PEN线可多次接地,并应尽量减少PEN线中断的危险。TN-C-S系统在保护接地导体(PE)与中性导体(N)分开后就不应再合并。否则,会造成前段的N、PE并联,PE导体可能会有大电流通过,增高PE导体的对地电位,危及人身安全,此外这种接线也会造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误动作。
    2 TN-S接地系统,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接地导体(PE),为了对地有效可靠连接,TN-S接地系统的保护接地导体(PE)可多次接地。
7.2.2 由于TT接地系统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是通过与电源中性点无关的单独接地极来实现的,因此TT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由于TT接地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接地故障电流较小,因此TT接地系统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大截面面积可不大于铜导体25mm²,铝导体35mm²。
7.2.3 IT接地系统采用隔离变压器与供电系统的接地系统完全分开,所以其系统中电源侧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导体)严禁直接接地。单点对地的第一次故障,可不切断电源,但不应长时间保持故障状态,应进行故障报警,以避免发生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发生电击危险。
7.2.4 为了保障电气系统、电气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设置在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接地。
    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7.2.5 交流电气设备除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否则,一旦发生故障,电气装置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会产生影响人身安全的对地电压或接触电压。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
    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护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金属电缆桥架、支架和T架;
    8)变电站(换流站)金属构、支架;
    9)装有架空地线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1)发电机中性点柜、发电机出线柜、母线槽等的外壳;
    12)调光设备的金属外壳;
    13)擦窗机的主体结构、电机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护套;
    14)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与其连接的金属导管、金属槽盒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7.2.6 本条对智能化系统的接地提出了要求。
    1 当智能化系统电源采用TN系统时,建筑物内必须采用TN-S或TN-C-S系统。在TN-S系统中,中性线电流仅在专用的中性导体(N)中流动,而在TN-C系统中,中性线电流将通过信号电缆中的屏蔽或参考地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例如建筑物的金属构件)流动。TN-C系统的PEN线,在发生接地故障时,故障电流流过PEN线,使PEN线上地电位的变化,给该线路(或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带来不可避免的地电位变化,干扰设备的正常运行。TN-S供电系统安全可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低压供电系统。为了减少对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干扰,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其配电线路应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外时,低压220V/380V交流电源,应在入户总配电箱处将PEN线重复接地一次,其配电线路应采用TN-C-S系统的接地方式。
    2 为了避免智能化设备之间及设备内部出现危险的电位差,采用等电位联结降低其电位差是十分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等电位联结也是静电防护的必要措施,是接地的重要环节,对于机房环境的静电净化和人员设备的防护至关重要,在智能化系统机房内不应存在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的电气设备。智能化系统主要是高频信号,为了确保智能化设备及人员的安全,抑制电磁干扰,强调需要等电位并要求接地,因此建筑物内智能化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联结并接地保护措施。
    3 为了提高智能化系统抗干扰能力,保障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功能接地导体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对功能接地导体最小截面面积提出要求。
7.2.7 除有些专用设备接地特殊要求外,防雷接地、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等各种接地在一栋建筑物中时应共用一组接地装置,目的是达到均压、等电位,以减小各种设备之间和不同系统之间的电位差。采用共用接地后,各系统的参考电平将是相对稳定的。即使有外来干扰,其参考电平也会跟着浮动。如果接地系统不是共用一个接地网时,接地网之间会产生高低电位的反击现象,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要求接地装置共用,并按接入共用接地装置中接地电阻要求的最小的接地系统来确定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
    当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必须远离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两者应保持20m以上的间距。
7.2.8 本条对接地装置提出了要求。
    1 当共用接地装置含有建筑物防雷的接地装置功能,且利用建筑混凝土中的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不仅可以节省投资和占地,而且接地极寿命长,接地电阻值低。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确保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耐腐蚀性,因此规定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条款中钢筋一般指螺纹钢,圆钢一般指非螺纹钢。
    2 为了保证接地可靠,要求有不少于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与接地网或接地极连接。
    3 为保证安全,避免出现燃烧、爆炸等事故,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4 接地装置中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对接地产生的不良影响。为了防止电化学腐蚀,当利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时,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应采用铜质材料或不锈钢材料,不应采用热浸镀锌钢材。
    5 由于铝线(包括铝合金线)易氧化,电阻率不稳定,在使用一定时间后会影响接地效果。因此,不应采用裸铝线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导体。
7.2.9 保护导体包括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1 保护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是要求保护导体在连接后应达到良好的电气连续性,除测试以外,不能断开保护导体。
    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是保证设备电气安全的重要设施,保护导体在低压配电系统中不能加装开关或保护电器。例如,在交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上加装开关或者保护电器,交流电气设备发生短路时,可能会因保护接地导体上加装的开关或保护电器断开,而使接地故障保护电器无法正常动作,由此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事故或者火灾,将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2 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面积、机械强度和连续性需要满足使用要求。在没有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允许的情况下,将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其截面面积和机械强度不一定能够满足要求,而且当维护或更换电气设备和线路时,PE可能会出现断开现象,其后面连接的设备将失去接地故障保护,直接危及人身的用电安全。民用建筑中,满足动、热稳定电气连续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可由下列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
        1)电线电缆中的导体;
        2)固定安装的裸露的导体;
        3)满足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要求的金属电缆护套和同心导体电力电缆。
        民用建筑中下列金属部分不能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1)金属水管;
        2)金属管道,包括含有可能引燃的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3)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
        4)金属部件,包括柔性的金属部件;
        5)金属导管,包括柔性或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6)支撑线、电缆桥架。
7.2.10 为保证保护接地导体(PE)的可靠性,对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的最小截面面积提出要求。不排除将钢材用作保护接地导体。不是电缆的组成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敷设在导管、槽盒内或类似方式保护,可认为已有机械保护。当铝合金导体作为保护接地导体(PE)时,参照铝导体执行。
7.2.11 对于高压供配电系统中性点为高电阻接地方式或谐振接地方式,发生单相接地故障后,未迅速切除故障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高压供配电系统中性点为低电阻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或同点两相接地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式中:U t——接触电位差(V);
               U s——跨步电位差(V);
               ρ——人脚站立处地表面的土壤电阻率(Ω·m);
               t——接地短路(故障)电流的持续时间(s);
               C s——表层衰减系数,可通过计算取得,也可通过图10中C s与h s和K的关系曲线查取,其中b人脚的金属圆盘的半径取0.08m;
               K——不同电阻率土壤的反射系数,可按公式(9)计算;
               h s——表层土壤厚度;
               ρ——下层土壤电阻率。
不同电阻率土壤的反射系数
图10 Cs和hs和K的关系曲线
    试验证明,敷设高电阻率路面结构层或深埋接地体,以降低人体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并在这个结构层的下面做好均压措施,是减小跨步电压很有效的措施。
7.2.12 为了防止静电产生火花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对燃油管路、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和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提出防静电接地的要求,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做间接接地。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10 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目录导航